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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741513233/2023-00060主题分类:其他发布机构: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发文日期:2023-10-08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.10.2行政处罚结果汇总
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.10.2行政处罚结果汇总
发布机构: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:2023-10-08

 
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.10.2行政处罚结果汇总
单位名称: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  填报日期:  
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  (万元)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
1 检查发现 郑永强未经批准,擅自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案。 郑永强于2023年9月29日,未经批准,在霸州市兴华中路中原商厦门店前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,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,该位置不属于重点区域,影响面积较小,违法情节较轻。 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第十八条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.1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/10/2 廊(霸)城罚决字[2023]0000061
2 检查发现 贾二明未经批准,擅自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案。 贾二明于2023年9月30日,未经批准,在霸州市兴华南路金宝斋商厦门店前利用充气装置为载体设置广告,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,该位置不属于重点区域,影响面积较小,违法情节较轻。 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第十八条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.10000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/10/2 廊(霸)城罚决字[2023]0000062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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